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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事业单位法律综合知识:辨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

  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刑法占了很大的比值。其中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也是重中之重,很多学员在实际做题的时候也会存在困惑。所以本篇给大家带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知识的辨析。
  一、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1)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三罪区别之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与贪污罪同样的。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三、三罪区别之侵犯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四、三罪区别之客观方面不同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例题】判断:周某是某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科科长,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且超过半年未还,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
  A.正确
  B.错误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本题中,周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故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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