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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苏事业单位统考公基备考资料:能否自作主张为他人买份商业保险?

201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了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这一巨大的调整使得保险法成为了每年银行招聘考试类的青睐对象。今天我们聊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能否为他人买份商业保险”?初学者乍一看可能会觉得这有什么不可以?其实还真有点儿不可以。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在我国常见的两类保险。第一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二类,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比如火灾保险。

我们发现这两类合同的共同点都是,发生了“不利”情况,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能够随便为他人买商业保险,可能会使有一些人专空子,通过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故《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方可购买。这就是保险法中特有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反过来想,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但毫无损失,反而可获得赔款或保险金,这显然是不妥当的。接下来我们就具体的针对两类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是本人;二是配偶、子女、父母。三是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是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处需要注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五是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不是上述五类情况,则不能自作主张为他人买保险。很遗憾的是,现实中有些人利用存在保险利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事情也不少,比如,发生在2018年天津男子在泰国杀妻骗保案,出现此类情况,只能依靠《刑法》去处理了。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就足够了。财产权的保险利益主要是基于所有权、经营管理义务等。

综上所述,能否自作主张为他人买商业保险,关键是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需要具备法律上的承认的利益。(更多详情资讯请扫码添加获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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